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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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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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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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仅凭受害者的口头证言然而未有其他具备充分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加害者的犯罪行为是十分困难的。尤其是当加害者拒绝承认其犯罪的时候,或者没有任何补充证据能够形成实质性的完整证据链时,猥亵儿童罪名将难以确立。尽管未成年受害者的证词确实具有证明案件真实性和犯罪性质的价值,但是必须与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才能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反之,若仅有受害者或被告人口供,而无其他任何证据支持,则无法判定被告人为有罪之人,也不能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2024-05-11 15:06:59 回复
解析:
若仅凭借受害者的口头陈述,却无其他确凿证据能证明加害者的罪行,且加害者坚持否认其行为的,则对于猥亵儿童罪这一指控便较难获得认可。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受害者的陈述固然可视为案件的有力证据之一,但仍需要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补充印证,并构建起一条完整、严谨的证据链,方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反之,仅仅依靠或来自受害者或是被告人口头陈述的材料,而无其他确凿证据支持的话,是难以判定被告人为罪犯,并予以刑罚制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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