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股东在行使股权权利的过程中出现滥权行为,这些行为将会给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带来难以预见的权益受损风险;
(二)对于企业而言,在日常营运过程中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导致的各类经营行为风险;
(三)当企业面临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到期债务以及资本金不足以抵御负债压力的困境时,将有可能引发破产的风险。
解析:
(一)在股东行权过程中,如若发生权力滥用的现象,将会带来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潜在损害威胁;
(二)与此同时,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其可能触犯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引发各种类型的经营行为风险;
(三)尤其是当遇到企业无法按时履行到期债务责任,以及资产负债表上的资本金已无法满足抵御负债损失之需时,便有可能触发企业陷入破产困境的风险源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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