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规定:退休前,官员有贪污受贿等行为,只要还在追诉时效范围内,退休后,司法机关依然有权追究其人。在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因为贪官退休了,就不追究了,不仅法律的尊严被践踏,也会使一些贪官临近退休时,变本加厉,狠捞一把,尤其是退休后的“老虎”虎威仍在,负能量很大,后果不言而喻。因而,对退休后的贪官,须“零容忍”、“无例外”追责,穷追猛打,绝不能有恻隐之心,放其生路。这样,才会断了在位者贪腐的念想,倒逼其不敢贪。
《刑法》规定涉嫌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死缓的,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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