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并不承担预先垫付伤者医药费的法定义务。
然而,每个保险公司均负有代位垫付伤者紧急救治所需医疗费用的责任与义务。
依据最新制订的相关法律条文,若因抢救伤患而需由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相应的抢救费用时,应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的正式通知后,立即履行垫付相关款项的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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