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公司作为享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人实体,将以其全部资产为公司所负之债务提供担保与偿还责任。
相较而言,作为公司的所有人——股东,通常并不担负公司的债权债务问题。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将会转嫁到股东身上,由他们负责偿还。
对于那些未能实际投入资金,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义务的股东来说,他们有义务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并且这种出资义务是不受诉讼时效约束的。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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