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解析: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通常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您需要在夫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在当天共同前往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
在申请离婚登记的过程中,您需要携带相应的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表达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书面离婚协议等相关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的30日内,如有任意一方对离婚事宜持有异议或反悔,均可向民政部门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的申请。
然而,若超过这30日的期限,从第31天开始直至第60天,夫妻双方都必须亲自前往民政部门再次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4-05-09 11:2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