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指的集体土地范畴,主要涵盖了如下几类土地:
第一,自土改运动以来已经分配予农民的原始铁路用地及新修铁路两侧尚未进行征用的部分土地;
其次,包含公路两侧的防护用地以及其他未被征用的公路用地;
再者,公有电力通信杆塔所占据的土地,尽管这部分土地尚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征用;
此外,包括河道堤坝以内和堤坝以外未曾被国家征收的防护地带;同样,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以及保护地带内,未经过公开征用的土地也被纳入其中;
最后,还涵盖了乡村或城镇行政单位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修建并负责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以及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土地,甚至包括乡(镇)企业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使用情况,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所使用的土地。
解析:
集体土地包含了多种类型的土地,具体如下所述:
(1)在土地改革时期已经分配给了农民所有的原有铁路用地以及新建铁路两侧尚未被征用过的土地;
(2)公路两侧受到保护的土地及公路中的其他未被征用过的土地;
(3)国有的电力通讯杆塔占用的土地(但尚未办理征用手续);
(4)河道堤防以内的土地以及堤防以外的护堤地(这些土地均未被国家征用);
(5)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之内未经征用的土地;
(6)乡(镇)或者村级组织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进行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
(7)乡(镇)或者村办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土地;
(8)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9)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所使用的土地。
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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