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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不得风险代理范围是否合法

文* 福建-宁德 诉讼管辖咨询 2024.05.06 12:35:00 302人阅读

浙江省不得风险代理范围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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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如下情形中不得进行风险代理操作:
第一,婚姻关系及遗产继承性质的讼案;
其次,涉及抚养费、工伤补偿、赡养费以及抚恤金等方面的案件;
再者,要求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之案例;
最后,牵涉到企业支付员工工资事宜的案件。
风险代理,通常被广义地理解为在赢得诉讼之后才向律师支付代理费用。
风险代理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委托诉讼代理方式,委托人需先行支付较低的代理费用或者无需支付任何代理费用,待案件取得胜诉后,委托人将根据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金额按一定比例支付给代理人作为酬劳。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2024-05-06 12:3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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