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如果是到法院起诉,除离婚案件必须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场之外,其他案件可以委托律师处理,自己不出庭;
2、但是因为申请人(原告)和律师之间是否能完全沟通,律师能否全盘理解申请人(原告)的要求和意图,这个都不好说,所以不建议申请人(原告)不出庭。
庭审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有一方想要请证人作证的话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那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时间又什么规定呢?
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要求不再适用《民诉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而变为“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去掉了“前十日”三个字。并且,经审查决定批准证人出庭作证的,会事先通知;未经通知,证人不得擅自到庭,当事人也不得擅自将证人带到等候出庭作证。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为制裁民事诉讼伪证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原则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的具体适用还缺乏可操作性。为促进诉讼诚信,最高人民于2015年2月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原则转化为制度,对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和后果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法律把“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列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是基于特定的考虑。“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作为必须到庭的条件,我们是容易理解的;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作为必须到庭的条件,是因为赡养、抚育、扶养这三项义务是带有紧密人身性质的义务,且原告的目的是为了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这些不履行义务的人到庭,可以对这些人当庭进行思想教育,让其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及违法性,缓和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以减少日后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的难度。而离婚案件的双方虽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但原告的目的并非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而是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这也必然包含着解除扶养关系)。所以,离婚案件的被告并非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如果夫妻一方因对方不履行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而到的,这种情况下的被告是依法必须到庭的。
二、离婚找不到对方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找不到人也可以离婚。此时,有两种情况要区别对待。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两年,离婚的程序不一样。
(一)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
1、向申请对方死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下落不明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人民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离婚。对于这种离婚诉讼,的具体做法一般有五步:
(1)一方当事人向离婚,要求立案。
(2)按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签收,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3)由方当事人或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充证据,进一步认定: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对方。
(4)原告交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在的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限为:国内案件60日,涉外案件6个月。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二)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出现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因夫妻一方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夫妻情感确已破裂。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通常要是夫妻一方想要离婚,另一方不愿意离婚的话,此时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提起离婚诉讼。但在打离婚官司的时候离婚诉讼当事人其实并不是一定要出庭的,不过这也有前提要求,即原则上当事人还是应该出庭来支持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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