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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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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重病离婚丈夫是否可以提出呢

雍** 福建-宁德 离婚咨询 2024.05.05 15:55:00 437人阅读

妻子重病离婚丈夫是否可以提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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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夫妻之间均享有离婚之自主权,然而,若仅仅是由于配偶一方身患疾病,其配偶试图逃避扶养责任而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则法院未必会给予支持。
法院在判断婚姻能否存续的依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对于夫妻中一方患疾病的状况,应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细致的分析。
以下几种情况既有可能构成婚姻无效的要件,也有可能构成婚姻可撤销的条件,还有可能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
(1)一方患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存在生理上的缺陷,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法进行正常的性行为,并且这种情况难以通过治疗得到改善;
(2)双方在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和沟通,仓促决定步入婚姻殿堂,但婚后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基础,导致难以共同生活;
(3)一方在婚前故意隐瞒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婚后经过治疗仍然没有痊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却依然选择与之结婚,或者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突然患上精神疾病,长期治疗仍不见好转;
(4)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欺诈行为,或者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过程中采取虚假手段,从而获取了结婚证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4-05-05 15:5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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