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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二审未出示证据后再审出示能否算新证据

王** 福建-宁德 证据调查咨询 2024.05.05 11:58:00 403人阅读

在一二审未出示证据后再审出示能否算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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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请假期间应否扣除工资以及具体扣除额度的问题,根据不同的请假缘由会有不同的解答。详细说明如下:
-首先是事假:
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事假的每日扣款金额等于员工当月薪酬除以21.75。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1.75这个数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月计薪天数计算得出的。月计薪天数的计算公式为:(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
-其次是病假:同样依据相关法规,病假的每日扣款金额等于员工当月薪酬除以21.75再乘以40%。
值得注意的是,这40%是法律所允许的最高扣款比例,实际上大多数企业在执行时都会选择低于此比例进行扣款,同时也有部分企业会提供一定天数的带薪病假。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扣款之后的当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最后是年假和其他法定假期:这些都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带薪休假,包括婚假、丧假等,企业都不能以此为由扣除员工的工资。如果企业未能严格遵守上述劳动法律法规,任意扣除员工工资,那么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2024-05-05 16:1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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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原一审过程中并未递交的证据在二审环节上为有效可用之证据,则二审程序亦需具备与该等证据相适应的证明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各诉讼当事人须按时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所有必要的证据材料。
如若当事人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完成此项工作,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那些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将不予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进行质证。
此外,当当事人欲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时,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向法庭提出申请。
以上内容均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2024-05-05 12:00:00 回复

;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一审二审没有提供的的证据。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经人民准许,是指以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能够证明原判决,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人民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人民应当采纳;,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应当再审,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人民不予采纳,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应当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人民不予采纳;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再审提供不算新证据; ,无法据此另行提讼的;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有新的证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因为已经不是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原审人民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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