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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有贷款离婚怎么办

蒲** 江西-九江 财产分割咨询 2024.05.03 10:35:00 393人阅读

婚前购房有贷款离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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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在婚前选择以个人名义进行贷款购买房屋而在婚后不幸离婚时的产财分配方案如下所示:
首先是在婚前由单方面借款人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购置房屋,待婚后以单方面借款人的个人资产进行还款的情况下,此套房产将被视为婚前贷款一方的单独财产,而非双方共有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并没有权利对此房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
其次,如果在婚前选择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进行贷款购房,并且在婚后以共同财产进行还款的话,那么这套房产将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决定如何对这套房产进行分割,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裁决。此外,以下几种类型的财产将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二)一方因为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以及
(五)其他应该被认定为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24-05-03 10:36:00 回复

上海已经实行“认房又认贷”,因此您的情况可能会被认定成第二套房而要按照二套房政策贷款。认房是指一个家庭包括配偶双方未婚子女中有一套住房名字是这个家庭里成员的,就认定这个家庭已经有一套住房。不管这套住房是不是贷款买的都已经是家庭的第一套住房,再购买就是第二套住房。认贷是指一个家庭包括配偶双方未婚子女中有一套住房已经是贷款购买的,那么再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就算是二套住房,或者是房子已经买卖,那个申请人也已经是第二次贷款也算是第二套房贷。二套房贷的首付要在5成以上,而且按照国家住房贷款1.1倍利率执行。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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