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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法院进行房价评估,但法院评估房价太低该怎么办?

李** 河南-焦作 房屋买卖咨询 2018.01.19 09:03:12 6695人阅读

委托法院对房屋进行房价评估,但是法院评估房价太低,比市场成交价低太多,问一下可以申请重新估吗?怎么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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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案件当事人有权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可以提交书面报告给执行法院,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经法院审核后若确实价格偏低,可以将评估报告发回评估公司要求重新评估。以上是法院评估房价太低的解答,望采纳!谢谢!

2018-01-19 09:04:12 回复

法院对拍卖房产的评估,只是辅助法院进行拍卖保底价的手段,最终结果还是要经过市场检验。一般空置的拍卖房,通常
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就是评估价。如被人占用按现状不交付拍卖的房产,
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可以按评估价下浮不超过20%。每次拍卖流拍后,可申请降价不超过20%再拍卖,即
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可以最多是
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80%,你可以自己复算回按评估价的多少。可流拍后再降价拍卖两次,即可拍卖三次。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拍卖和变卖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法律意见】
购房价,低于市场价,双方协商一致,没有如下情形,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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