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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法院进行房价评估,但法院评估房价太低该怎么办?

李** 河南-焦作 房屋买卖咨询 2018.01.19 09:03:12 6695人阅读

委托法院对房屋进行房价评估,但是法院评估房价太低,比市场成交价低太多,问一下可以申请重新估吗?怎么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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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案件当事人有权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可以提交书面报告给执行法院,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经法院审核后若确实价格偏低,可以将评估报告发回评估公司要求重新评估。以上是法院评估房价太低的解答,望采纳!谢谢!

2018-01-19 09:04:12 回复

执行异议书异议人(债权人/被执行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债权人/被执行人:×××,……。……(以上写明异议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人不服,提出以下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此致××××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第五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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