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持有农村户籍且拥有商品房者仍然有权在农村地区提出宅基地申请。我们实施的“一户一宅”政策主要致力于遏制现阶段农村宅基地的无节制发展以及乱占滥用耕地等不良现象,确保农村居民能够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对于已在城市购置房产或拥有其他形式商品房的情况,这并不妨碍其在农村地区申请宅基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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