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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人名称必须与烟草专卖许可证上的名称保持一致,若有不符,将被视为非法行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有者改变其经营场所(因道路规划或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的情况除外)或者存在其他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他们必须重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当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上的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他们也应对烟草专卖许可证进行相应的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如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本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2024-05-02 09:2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