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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过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在认缴出资制的框架之下,企业成立之初,股东仍须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出资额全额认购完毕之后,方可向公司登记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的申请。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4-05-01 18:2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