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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地法院限制高消费是多少

李** 江西-九江 判决执行咨询 2024.05.01 16:03:00 426人阅读

被异地法院限制高消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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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实施的针对高消费行为的限制性措施,并非单纯依据消费者的消费金额而设定,更是着重于对那些已经处于失信状态的被执行人实际消费情况的严格把控,这其中,消费项目的选择成为了关键因素。该项限制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首先,对于自然人个体而言的限缩措施包括:
1、被禁止享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端交通工具的便利,同时也不能使用高档通讯设备;
2、不得踏入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档消费场所进行任何消费活动;
3、不得参与购买高档商品、大量生活必需品、汽车以及租赁高级写字楼作为办公地点等各类活动;
4、不得进行购买、新建或扩建设备、设施、房间装修等行为;
5、不得进行外出旅游、度假以及为家人支付大额费用等事宜;
6、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出国或者出境;
7、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如开设企业、购买股票债券等)。这些被执行人仅能保留满足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基本生活经费,其余所有财产均将被视为被执行财产范畴。
法律依据: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024-05-01 16:05:00 回复

1、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2、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提出申请。 3、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扩展资料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2、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提出申请。 3、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扩展资料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2、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提出申请。
3、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扩展资料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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