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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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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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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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倘若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满足自己私欲的动机,采取非法手段强行扣留、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达到一定数额却拒绝归还,抑或是明目张胆地将他人遗失物或隐藏物据为己有且获得与前述相同的数额而不肯交出,那么就应当被认定为侵占罪;
然而,若该行为人为某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且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那么他所犯下的罪行就应该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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