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植树造林项目,若在栽植当年份即树木种植之初,该项目按照每亩土地1000元的标准实施赔偿;而如继续经营林业业务拓展,则可以参考实际情况,使得每年的赔偿金额增长500至800元不等。对于涉及经济效益的经济果园而言,一旦被征收土地,每亩需向相关方支付1500元至5000元的补偿金,这主要鉴于其经济效益所决定,因此补偿金额相对较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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