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交通违法行为并非必须在三十天内进行处理,而是应在十五天之内完成。若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而被交警现场查获并开具罚单,且当事人对其无异议,便可立即缴纳罚款;若当事人对此持有异议,也可在接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第十五日起,前往相关银行进行罚款缴纳。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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