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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关于营运性载客汽车,其在使用寿命五年内实施三次年度检查;对于十年使用期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及中型非营运性载客汽车,以及超过六年使用年限的小型和微型非营运性载客汽车,同样需要实施三次年度检查,但周期为三周年。
至于使用期限超过四年的摩托车手推车;拖拉机及其其他机动车辆,也要求进行相同数量的年度检查,但周期设定为三年。
2.对于使用期限超过五年的营运性载客汽车;超过十年使用期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性载客汽车;以及超过十五年使用年限的小型、微型非营运性载客汽车,这三类车辆的年度检查周期将延长至18个月。
3.对于使用期限在六年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性载客汽车;以及使用期限在四年内的摩托车手推车,它们的年度检查周期均为六年。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024-04-29 14:34: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