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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若您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结果或交通事故证明持有异议,您有权于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的第三个自然日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以期对原认定结果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
同时,如果您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不满之处,您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4-04-29 12:5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