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丧葬补助金依照我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全体在职工作者的综合薪资乘以六个月作为参考依据进行发放。
(二)针对由离世者生前所供养的重要亲属所享有的抚恤金,则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发放:如配偶,可参照我省、自治州、直辖市内一年度全体在职工作者的月均工资的40%进行发放;而对于其他被供养的亲属,则是按照30%的比例进行发放;若涉及到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的抚恤金将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但需注意的是,抚恤金的总金额不能超过离世者生前的个人薪资水平。关于供养亲属的范畴及条件,应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法规进行认定,当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后,便不再享有此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参照我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全体在职工作者的综合薪资乘以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的发放标准将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若在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不幸去世,那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按照全额标准的50%进行发放。工伤伤残抚恤金与供养亲属抚恤金,将由我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一年度全体在职工作者的综合薪资增长幅度,按照一定比例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对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员工以及因工死亡员工的遗属,如果他们愿意选择一次性领取相关待遇,可以一次性计算并发放所有待遇,同时也意味着终止了与工伤保险的关联,具体的计算方法将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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