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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问题,这取决于被拆迁的房产是否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若答案为肯定,那么拆迁后所得到的安置房也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虽然安置房或者补偿款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的收益,但是应该认识到,这些实际上是个人房屋产权的权益转化形式。也就是说,当原本的个人房产被拆除之后,拆迁方才给予相应的安置房或者补偿款,这就意味着,这些安置房或者补偿款的取得是建立在个人房产被拆迁的基础之上,并且是基于对被拆迁房产拥有所有权的事实。依据民法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安置房可以视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转化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4-04-29 10:4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