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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在后续假装愿意退款再次派售后进行再次欺骗售后款算诈骗吗,对象拒绝退款,被人忽悠买了两千多块钱的东西?

ask****167 浙江-温州 治安管理咨询 2024.04.29 00:18:23 394人阅读

被人忽悠买了两千多块钱的东西,对象拒绝退款,并且在后续假装愿意退款再次派售后进行再次欺骗售后款算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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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说下具体情况的

2024-04-29 00:32:22 回复

你说的行为是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列出了以下21项欺诈行为:
 21类涉嫌欺诈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十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十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十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十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十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十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十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十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二
十)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十
一)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注:经营者有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第
(七)项至第(二十
一)项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你说的行为是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列出了以下21项欺诈行为:
 21类涉嫌欺诈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十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十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十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十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十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十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十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十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二
十)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十
一)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注:经营者有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第
(七)项至第(二十
一)项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上班后会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五险,这是国家强制规定的,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是结合当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资来决定的,最低不能低于社平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于社平工资的300。一般企业按照最低标准执行。
五险都是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的,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除外,由企业负担。每月工资中会扣除个人应缴纳部分。如果每月扣除社保费用后发现并没有缴纳社保,则员工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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