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设置了允许掉头信号灯的路口时,若准许实施掉头行为,则此时掉头并不构成交通违法;然而在设置了禁止掉头信号灯或有明确标志、标线指示不允许进行掉头操作的地方,如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转弯、陡坡、隧道等易引发危险的路段,均不得进行掉头操作。
此外,机动车在未设置禁止掉头或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原则上是允许进行掉头操作的,但必须确保此举不会对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及行人和道路安全造成任何阻碍。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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