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制度中早已明确废除了原有的“投毒罪”,并进行了相应的法律修改,将其更为准确地表述为“投放危险物品罪”。关于投放危险物品罪的具体立案标准如下:
首先,涉及到的以毒药、爆炸物等有毒有害物品作为攻击手段,其危害范围所影响到的应是广大公众群体的公共安全而非个别人或少数人;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违法者必须实施了实际投入有毒有害物品的行为且虽然仅仅导致少量伤亡或财产损失,但是已经足够给社会公众带来巨大隐患与威胁;
最后就必然指向违法者主观上的犯罪意图状态,他们理应对自己的行为具有明知故犯之意并且决心行动起来。
众所周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对“投毒罪”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将其更名为“投放危险物品罪”。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投放危险物品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须有投放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存在,并且这种行为对广大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
其次,从客观层面上看,即便犯罪分子并未达到导致严重后果的程度,只要他所实施的投毒行为足以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潜在风险,就可以视为本罪的成立要素之一;
最后,从主观主面来看,作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不特定数量的人群产生危害,只有这样才能视为符合投放危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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