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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基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依据进行计算。此项费用的支付,会因受害者身份的差异而有所调整,细化到两个类别:
首先,对于具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其次,对于拥有农村户口的居民,其死亡赔偿金则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衡量。
2.通常情况下,我们会以受害者的户籍归属为准,即拥有城镇户籍的受害者,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费;反之,拥有农村户籍的受害者,其死亡赔偿金则应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予以计算。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起事件中的受害者,却需要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赔付,尽管这种做法存在争议,但是这却是现行法律法规所明文规定的内容。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确定了死亡赔偿金采用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即确认死亡赔偿金本质上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考虑到我国当前社会状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地区就业、安家落户以及定居的现象已相当普遍,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支出至城镇户籍公民并无明显区别。因此,将受害者长期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重要判断依据,更为公平、贴切且符合立法精神。
2024-04-28 14:08: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