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依法享有自收到商品之时起,享有七日之内的无理由退换货权利。该项权益适用于所有通过网络媒介、电视广播、电话沟通以及邮购形式所进行的商品销售活动。
然而,此处亦存在一些列特例情形,例如消费者特殊订做的商品、易腐烂或易于变质的新鲜商品、在线下载或者已被消费者自行拆解的音像制品、电子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已经交付给消费者的报纸、杂志等。针对以上所述之外的其他商品,倘若这些商品具备一定的特性且经过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明确判定不适宜做出退货处理,那么此类商品将无法享受无理由退换货的服务。在消费者提出退货请求时,所退回商品的外包装和内含物必须保证原状无损,而且退货所需的运输费用亦由消费者个人承担,除非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另有约定。
解析:
消费者拥有自收到商品的那一刻起算起直抵七天内的时间,来对任何所收到的商品进行无条件性的退货权利。
此项权益为全新的法律规定,它普遍适用于我们通过线上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订购甚至邮寄购买等各种渠道购买的商品,同时也有一些限制性条款存在,如消费者根据具体需求定制的商品,生鲜易腐烂类的商品,已在线上进行下载或消费者自行拆开包装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等数字化商品以及已经交付给我方的报纸和杂志。
然而,对其他类型的商品而言,如果从这些商品自身的特性来看,并且我们的消费者在购买时个人确认其不适宜退货的,那么也将不适用这个无理由退货的特殊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当消费者选择退货商品的时候,必须保证物品的完好无损,而且退换的商品运输费用都需要由消费者本人来负责支付,除非卖方与买方在购买过程中有其他特别的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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