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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领导对员工进行的谈话录音通常并不涉及非法行为。
然而,如果所录制的内容侵扰了员工的私人领域和权益,涉嫌非法。
对于录音文件在司法程序中的证据效力,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要求:
在现实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录音、录像等视听类证据仅能作为支持判决的基础,不具备直接决定案件结果的能力,除非其同时符合以下三大要素:
首先,此类视听材料应提供原始载体;
其次,视听资料须无任何可疑之处;
最后,还需充分提供其他相关证据。
所谓的个人隐私,是指个体在日常生活和商务交往中尽量避免被他人(尤其是特定范围外的人)获悉或了解的敏感信息,且这些特殊事项并不牵涉到其他人员和公众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不论任何证据,包括私自录音,都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否则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024-04-22 15:04: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