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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若有未取得烟草专卖运输凭证或者超出该凭证核定范围的托运或自行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将面临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的罚款,同时也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场价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对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高达5万元人民币或者运输卷烟的数量超过100件(以每1万支作为一件计);
2.曾因烟草专卖的问题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
3.拒绝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6.使用伪装手段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以躲避检查;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且情节严重者。
(三)如果承运人在明知是烟草专卖品的情况下,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服务,则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的罚款。
(四)对于通过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行为,如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将依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2024-04-22 15:03: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