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侵犯生命健康权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制止侵扰、排除隐患、赔罪致歉以及相应的经济赔偿等几个方面。
其中,涉及到经济部分的赔偿损失,这一概念是指有过错方对于人身伤害或者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个人和家属予以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实物补偿,以期能填补受害者因此事所承受的财产损失及精神创伤,给予他们足够的抚慰和安慰。
在具体实施中,若某一行为导致公民遭受身体损伤,需负担的款项主要包括诊治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治疗费用、因停工而降低的工资收入、以及因重伤导致残疾人士的生活补助等项目;而如果该侵权行为最终导致了公民的死亡,除了上述伤病员抚恤金外,还需要向家属支付丧葬花费、已故者生前所需要抚养人员的日常生活所需费用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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