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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涉及到相关司法程序的处理,但两者适用的条件和阶段却有所差别:对于前者来讲,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受理要求;而后者则是当且仅当当事人的诉求满足法定的起诉条件,然而其中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时才会被适用。
其次,在操作阶段方面,驳回诉讼请求通常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环节之后被采用。而驳回起诉,无论是在实体审理之前还是之后,只要满足了相应的程序性要求,都有可能加以采纳,这是针对程序方面所做的评价,因此通常应当使用裁定书作为其法律依据。再来看看两者所涉及到的法律文件类型有所不同: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当事人在案件中能否胜诉的判断,因此它应该采用判决书这种正式的法律文件进行体现。而相比之下,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性问题做出的评判,因此更适合采用裁定书来表述。
最后,就它们所产生的影响来看,当事人类似的诉求如果被判决驳回的话,除非出现了新的事实依据或者合理理由,否则将严格依循“一事不再理”的法治原则,他们无法再次启动该案的起诉程序。而驳回起诉的情况下,只要原先的起诉条件得以满足,当事人就依然可以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4-06-12 15:09: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