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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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实践中,若丈夫在未经妻子的允许下擅自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那么作为共有人之一的妻子拥有权利向买家索回该房产。
然而,如果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此房产并支付了适当的金额以及依据法律程序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此时妻子已无法再主张收回房屋,因为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可被视为善意取得者。
在此情况下,妻子仅能向其丈夫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其损失。
当然,如果丈夫售出的是他自己单独所有的财产,那么妻子也没有任何理由去追讨这笔交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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