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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和电话给别人有什么风险

周* 广东-江门 其他侵权咨询 2024.04.19 07:36:32 341人阅读

身份证和电话给别人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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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个人信息遭泄露,恐将遭受如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以及随之而来的各类骚扰电话及垃圾短信干扰等风险。
此举将导致身份被恶意滥用的风险大大增加,甚至严重损害个人声誉。
更有甚者,一旦身份证号码不幸泄露,不法之徒可能利用其进行注册涉及非法活动或者违法行为的网站账户,进而对个人信用记录产生重大影响。
身份证与电话号码的泄露无疑加剧了身份被冒用的可能性。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妥善保管诸如身份证等重要个人信息,以防被心怀不轨之人用于从事任何非法勾当。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内容涵盖了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照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以及签发机关等多个方面。
其中,公民身份号码作为每一位公民独一无二且终生不变的身份标识码,由公安机关依据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进行编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4-04-19 08:01:19 回复

一、用自己的身份证帮别人办理银行卡有风险。1,《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否则将给予①,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②,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如果借给对方,用来洗钱、进行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你就相当于是帮凶,要受到连带责任的。判罚规定是:①,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3,单位犯罪的(涉及到转移公司财产、职务侵占等),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拓展资料: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由中国人民银行于二○○三年四月十日颁布实施,共计七章七十一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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