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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有没有诉讼时效

周* 西藏-山南 遗产继承咨询 2024.04.18 14:20:31 325人阅读

房产继承有没有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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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房产继承纠纷所涉及的时效问题,法律给出明确的规定即为三年。
在我国,诉讼时效期通常从权益人得知或自认为知晓权益受损及责任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所谓诉讼时效,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若权益人不能够积极行使其合法权益,那么待到期以后,相关责任方将有权运用诉讼时效抗辩这一权利来进行辩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具体条款,即第一百八十八条,对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期三年。
当然,如遇法律另有特别之规定,则须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所定之准则执行。
再次重申,诉讼时效期是以权益人已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以及责任人之日起为起点进行计算。
除此之外,若遇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之场合,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之程序和内容来进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权益遭受损害之日已经过去了超过二十年的时间,那么即便权益人选择通过诉讼手段来主张权益,人民法院对此也不会给予相应的保护。
但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权益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可综合考虑适当决定是否给予延长。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4-04-18 14:20:3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这样一件案件:某男与某女1996年婚后生育一女,一月后某男不幸身亡,其女儿一直与某女相依为命(外出打工),后某男之父于2002年过逝,留下房屋四间,其母亲及三个子女一直未对其父遗产作任何处理.2008年某女带女儿一起回家居住,被其小叔子等拒绝.某女一气之下以其女儿代位继承纠纷的名义向,要求判决其女儿继承属于某男应继承的份额.在审理中,出现了诉讼时效争论问题.请问:该案是否真的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需说明的问题:该案中某男之父亲死亡后,所有的继承人均未对遗产作任何处理,也就是说遗产一直以继承人共有的形式存在,大家一直一起居住相安无事.不存在任何一继承人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只是2008年年底某女带女儿回家要求分割遗产时才引发诉讼.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这样一件案件:某男与某女1996年婚后生育一女,一月后某男不幸身亡,其女儿一直与某女相依为命(外出打工),后某男之父于2002年过逝,留下房屋四间,其母亲及三个子女一直未对其父遗产作任何处理.2008年某女带女儿一起回家居住,被其小叔子等拒绝.某女一气之下以其女儿代位继承纠纷的名义向,要求判决其女儿继承属于某男应继承的份额.在审理中,出现了诉讼时效争论问题.请问:该案是否真的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需说明的问题:该案中某男之父亲死亡后,所有的继承人均未对遗产作任何处理,也就是说遗产一直以继承人共有的形式存在,大家一直一起居住相安无事.不存在任何一继承人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只是2008年年底某女带女儿回家要求分割遗产时才引发诉讼.

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打继承官司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打继承官司的诉讼时效期限的起算有两种:1.从继承人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打继承官司的诉讼时效期限,
首先应当从继承人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这就是说,继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就可以请求人民予以保护。在有些情况下,侵害事实的发生和继承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是同时的。诉讼时效期限就应当从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在侵犯事实发生之后,继承人过了一段时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就应当从继承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而不应当从侵犯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这是因为,既然继承人还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他根本就不可能向人民提讼,行使其请求权。如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其中一个继承人隐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在清理和分割遗产时没有发现,而在继承结束了以后才发现。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后,法定继承人才发现遗嘱是遗嘱人在受到欺骗、胁迫的情况下设立的,不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或者是遗嘱继承人发现遗嘱是被人篡改过的,他因而少继承了遗产。至于那些刚出生在不久的婴儿,只有在他们长大懂事以后,有了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才能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犯。如果确实是受到了侵犯,才可能行使请求权。因此,应该把继承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作为诉讼时效开始的起算日。2.从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自继承人“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计算”诉讼时效。这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从哪一天开始,并不完全决定于继承人自己知道权利被侵犯事实的表示。继承人是否知道,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必须作具体分析,这要根据客观事实来确实继承人是否应当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
首先,在客观事实上,凡是存在着足以能够使继承人知道侵权事实的条件和可能性,而不是使继承人确实不可能知道的,就应当确认继承人应当知道。
其次,主观上,凡是继承人本来应当知道侵犯事实的发生,但是他之所以不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受侵犯,完全是由于他自己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当然继承人是否知道自己的遗产继承权被他人侵犯,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时只有认真查明继承人的年龄、教育程度、文化水平、生活经验、个人经历、法律知识等等情况才能正确认定他是否具有应当知道的主观条件。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复杂情况,为了及时地结束某些继承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从而稳定财产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继承法在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后,又规定了一个预定期间,即“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这就是说,继承人向人民提讼的权利,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的20年时间内行使。20年期间届满,这个权利就消灭了。不管继承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在继承开始后超过了20年的,就不能够再向提讼,即使有正当理由,也不得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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