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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公司能否要求转让股东承担补缴义务

周* 福建-南平 股权咨询 2024.04.15 14:24:22 380人阅读

股权转让后,公司能否要求转让股东承担补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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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原始股东仍然可能要为之前签订的协议负责。如果原股东在转让过程中故意隐瞒了对公司实际出资的情况并未能履行这一义务,那么受让方有权利依照股权转让的合同约定,向原股东提出追究其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股东,要保证自己诚实守信、如实足额地投入资金,这才是每位投资者应尽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024-04-15 14:37:21 回复

股权转让后的实缴义务由受让人,也就是新股东承担;但是如果原股东故意隐瞒尚未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况转让股权的;

1、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
2、法律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
2.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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