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财务状况上,从账目中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是可以在计算应纳税额之前扣除的。
然而,企业依法计提的安全生产费需要被视为一种对股东分配的处置,而非实际的分配。
这是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的规定:
在高危行业中,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所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被计入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或者当期的营业利润里,同时详细记录在第“4301专项储备科目的账户内”。
如果企业使用了从专项储备中所提取的安全生产费,那么这些款项中的那些用于支付的部分应当被直接扣减,剩余部分才能用于进一步使用。
若企业因此使用该资金构建了固定资产,那么在实际过程中,其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详细记下所有的投资开支,等到安全项目确实完工且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之后,才可以将这部分投资确认为固定资产。
与此同时,也需要按照构建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成本来相应地扣减专项储备,同时还要确认相等金额的累计折旧。
这个固定资产日后就无需再进行折旧计提了。
至于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提取的其他类型的费用,比如维简费等等,都应该遵循上述规定,按照同样的方法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三条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
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并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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