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婚姻家庭编的明确规定,除非经过第四代方可排除近亲缔结姻缘的情况,且该四代范围涵盖了直系亲属及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其中的旁系亲属则包括同父母所生兄弟姐妹间、叔叔(伯伯、姑妈)与其侄儿或侄女、舅舅(阿姨)与外甥或外甥女之间以及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之间的联系。故此,所有涉及夫妇登记结婚事宜时,务必立足于上述罗列的三代亲属的范畴进行审度判断,只有在突破这一界限后,方能依法办理结婚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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