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阁下,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中,其专注于处理涉及到公共安全秩序和公民权益的治安案件,这类案件属于行政案件范畴,一般的处理方式即是对行为当事人施加适当的治安惩处措施便足以解决问题;反观拘留所,其收容的对象主要是涉嫌刑事犯罪并被警方依法传唤调查的当事人、被告人以及已经定罪量刑结束后仍需继续执行监禁的罪犯。
因此,这意味着涉案人员的身份已经从普通的治安违法者过渡到了需要接受刑事审判的被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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