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这种委托有两种情况:一是被执行人是本地人,由于外出经商办企业等各种原因,主要财产在外地,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本地人民法院可委托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二是被执行人是外地人,外地人在住所地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有财产在第三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3、委托执行的案件,可以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都在外地的案件,也可以是部分被执行人在外地或者部分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只要是需要对外地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采取强制执行的,都可以委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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