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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有什么内容

周* 福建-福州 土地承包咨询 2024.04.05 08:49:15 306人阅读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有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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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紧持农村土地区域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赋予其更大的实施经营自主权限,以此作为推动现有家庭承包责任制向前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也积极促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以及企业经营等多元经营模式在农村地区实现共同繁荣昌盛。
2.以大胆实行为改革工作注入持续的动力源泉,充分发挥农民群体首当其冲的创新精神,热情鼓励各种形式的创新活动,全力支持基层组织率先进行各类改革试验,依靠深化改革来解决区域性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难题。
3.坚决落实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有偿交易,以农民为主导力量,政府提供必要的扶持和引导,这样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有限的农村土地等自然资源,但同时也要注意杜绝土地流转背离了承包户的真实意愿,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擅自变更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生产系统的稳定性及其生态环境的平衡。
4.坚持在经营规模控制上保持适当的限度,既要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提升土地使用效率,扩大经营规模,同时还应谨防土地使用过快而导致的过度集中现象,始终平衡好效益与公平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努力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土地产出效益及资源利用效率,切实保证农村土地始终用于农业生产,尤其是对粮食规模化生产给予大力支持。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2024-04-05 09:17:48 回复

一、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近日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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