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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关于对虚假宣传者(广告主)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如有通过广告及其他手段,对其产品或服务进行引人误解且不合实际的虚假宣传行为,则由监管机构有权勒令其立即停止此种不当行为,消除产生的不良影响,并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处罚;
(二)关于虚假宣传活动中广告经营者需负有的法律责任:
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相呼应,提供广告策划、设计、制作与发布等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如果在知晓或者应该知道存在虚假广告内容时仍对此类广告给予代理、设计、制作以及发布,那么他们将被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立刻终止违法行为,并没收其违规所得,同时还会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罚款。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例,可能会暂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若这类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作出进一步明确,所提罚款金额应为广告费用的一倍至五倍,这主要针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另外,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事件,更有可能直接吊销该广告机构的营业许可。
(三)关于虚假宣传的共同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或欺骗广大消费者,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受损失,广告主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如果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不能够提供广告主真实的姓名、详细的地址信息,他们也须承担当事人全部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04-05 09:12: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