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务必要精准地进行分析总结,找出恰当的法定辩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条款第二十八条规定:
“在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时,律师应依据事实及法律,提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行轻重或者减少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资料以及专业性的建议,全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十五条也为我们提供了类似的指导原则,不过这并不仅仅局限于律师职业群体,凡是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都应该遵循此等法律规定。
2、切勿轻视那些可能对被告人产生有利影响的酌定情节。尽管相较于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并未在法律层面得到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现代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这些具有改善性效果的酌情因素,确能在某些状况下从中找到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支持。
3、辩护过程中要勇于发表辩护意见,发挥好自己的本领并做到清晰明白的表达。在这个过程中,树立果断.口才卓越且主题明确并重的辩护理念至关重要。如果只强调敢辩而忽视了善辩和明辩,那么我们很可能只能获得表面的赞同,却无法取得实质性的改进;反之,若是过分追求善辩却缺乏真实的敢辩勇气,这样的辩护往往会让人感到过于圆滑,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和底气;最后,假如只是擅长于善辩但缺乏明白地表达的能力,那么你的辩护将难以被理解,令人困惑。然而,只有当所有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展现出你的辩护既独具匠心,措辞得当,又目标明确的特点。据我个人了解,众多的当事人往往对辩护律师在辩解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害怕冒险辩护,含糊不清的表述,以及表达不清的重要性等方面表示不满,导致他们对此产生很大的意见。
4、严格避免歪曲事实、误解法律以及颠倒黑白等非专业的辩护方式。这是通过在具体的辩护案例中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黑白等方式。比如,在一些严重的走私案件中,公诉人指出被告的走私行为已经扰乱了国内市场的秩序,给国内同类的企业带来了重大损失。但某些辩护律师竟然表示,封闭国内市场对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来说是不利的,被告的走私行为反而使广大消费者享受到更为实惠的价格,以相对低廉的成本购买到更多的商品,因此这种走私在某种程度上看起来是有益的,甚至还走到了开放市场之前。如果以这种“走私有益论”的立场作为辩护观点,无疑会被视为一种倾向邪恶的辩护方式。这种辩护不仅公诉人和法官无法认同,甚至包括被告在内的亲属也会质疑甚至感到厌恶,认为这样的辩护完全是白费力气。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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