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这两个条文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依法认定自首、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司法部、坦白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知道,律师一般都会引用上述三条规定来为被告人辩护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认罪自愿认罪的,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只要是被告人认罪的。故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这三个条文并不是法律。”。”《最高人民,个别法官对此引用的随意性比较明显,会考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罪行的轻重
犯罪行为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四个方面主要内容。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由此可见,这里指的“犯罪行为”不包括“认罪态度”,因为“认罪态度”属于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本身。那为何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会影响量刑呢?理由很简单,那就是 “认罪态度”虽不属“犯罪行为”的范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罪态度”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是一个“法律行为”。故而,上述《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只是法官量刑的一般原则,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将会在量刑上予以体现。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被告人的量刑,除了主要考量其犯罪行为本身,还要考量其犯罪后的认罪态度问题,把其作为一个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对于认罪态度不好影响判缓刑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缓刑全称是刑法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符合以上条件的就可以宣告缓刑。因此认罪态度不好的,一般可能影响判缓刑,当然只有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判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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