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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电动车撞了对方全责不掏医疗费怎么办

周* 湖北-襄阳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4.04.01 14:45:30 417人阅读

被电动车撞了对方全责不掏医疗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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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遭遇交通事故并判定对方承担全部责任却未能支付相关医药费用的情况下,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首先,他们有权寻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帮助和调解;其次,如果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尚未就赔付事宜达成共识或调解书生效后未得到有效执行,那么受害方则有权力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财产损失争议,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双方都有权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处理,或者直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同样地,倘若是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之后,当事人仍然无法与对方达成协议或者是调解书签署生效后方又拒不履行赔付义务,那么受损方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4-04-01 15: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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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交通意外并确定责任方为肇事者时,若其未能支付医疗费用,当事人有权选择通过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来解决问题;同时,亦可自主决定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进行维权。在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程序之后,若当事人双方仍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或者即使已经签订调解书但事后仍然拒绝履行义务,那么当事人便可向人民法院展开进一步的法律诉讼。
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相关条例,其中第七十四条明确表示:对于涉及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事项,当事人既可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又可直接向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当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后,当事人未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尽管签署了调解书但是拒不履行的情形下,当事人都有权利寻求人民法院的帮助,进而提起民事诉讼。

2024-04-01 17:29:55 回复

赔偿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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