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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房产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周* 西藏-拉萨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3.31 07:27:46 466人阅读

代持房产协议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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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房地产代为持有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一般来说是被承认和生效的。
当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去执行指定的业务而取得的财产,应该全部转让给当事人,这是委托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然而,由于房地产代为持有者实际上仅仅是实际购房者的受委任人,因此,从委托关系的角度出发,他们所获取到的房屋所有权理应依法回归到原始委托人,亦即实际购房人手中。
同时,实际购房人依据有关协议约定,有权对房地产代为持有者提出相关事宜,例如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等。
在实践中的司法程序里,大多数情况下都倾向于认可这样的地产代为持有协议的合法性。
在此类协议设计过程中,务必要明确界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地位,详尽规定各自享有的权益与应当承担的义务,尤其需要着重强调房地产的所有权归属以及相应的产权转移安排,同时还要清晰明确地明确代为持有者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这些责任,以及相应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此外,在行文表述上要尽量避免模糊不清、描述含糊的用词,确保行文清晰准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4-03-31 07:35:5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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