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按合同违约情形向另一方支付约定金额的违约金;
同时,也可以约定因该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
在此前提下,如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权利人有权利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其进行适度上调;反之,如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相较于实际损失而言显失公平,则权利人亦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此进行相应的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就延迟履行义务的情况做出违约金方面的约定,且违约方按照约定支付了违约金后,仍然需要继续履行原有的债务。
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必须由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法律并未给予任何强制性的规定。
然而,即便如此,《民法典》仍充分允许他们自主决定违约金的数额,但又同时设定了一套严谨的调整机制,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得以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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