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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且性质严重的犯罪行为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控告,并通过这种形式要求追责违法责任人的相应刑事责任。
然而,当公安机关经过认真调查与研判后,将犯罪事实认定为显着轻微而无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他们可以选择不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受害者或控告人对此表示疑议并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妥当,那么他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获得司法救济:
首先,他们可以直接向做出不予立案决策的公安机关进一步反映情况,并请求它们重新考虑并修改该决定;其次,如果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仍然感到不满,他们还可以寻求人民检察院的帮助,请求检察院介入并对这起案件实施立案监督;最后,如果前两种方法均无法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他们仍然具有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024-03-30 07:09: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