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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立案后就没有追诉期吗

周* 云南-大理 刑事立案咨询 2024.03.29 15:25:36 476人阅读

公安立案后就没有追诉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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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公安机关一经启动案件调查程序,便具有了法律赋予的追诉时效限制。
然而,事务总有特殊变化,以下列举的几种情形将不受追诉时限约束。
譬如,如被认定存在犯罪行为,并被判以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则您所享有的追诉时效仅限于此,为期五年;若所受惩罚为超过五年但不足十年的有期徒刑,您享有的追诉时效则需相应延长至十年;倘若判定的有期徒刑程度在十年及以上,您的追诉时效便需要延长至十五年之久;若是被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您所享受的追诉时效需要延长至二十年。
若二十年期限已过,仍认为应当继续追查此事,便必须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方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024-03-29 15:33:10 回复

对于轻伤公安立案后追诉期是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轻伤公安立案后追诉期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二、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轻伤法定刑期不超过五年,故追诉期为五年。
故意伤害罪的形态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
(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
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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